发布部门:广东省
发布文号:穗府[2002]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旅游企业发展的意见》(粤府(2002)46号),加快培育旅游支柱产业,建设旅游经济强市,促进广州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科学规划,营造旅游企业发展良好环境。
(一)高标准做好旅游规划编制工作。结合本地特点,依据《广州市旅游业"十五"发展计划》,科学地编制各区(市)的旅游规划。近期要根据城市发展和旅游发展的需要,做好新建广州北部为主的生态旅游景区规划、建设和发展工作。
(二)实施可持续发展。各区(市)的旅游规划要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规划,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绿化系统、环境保护、文化宗教场所、文物保护单位、传统岭南风貌商业区和特色商业街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协调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
(三)强化规划审批程序。各区(市)旅游规划要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并报市旅游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旅游规划的指导,并配合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编制旅游规划的设计单位进行资格认证。开发旅游景区(点)、建设旅游度假区等大型旅游项目,开发单位在上报计划部门审批立项时,应事先征求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有关基本建设程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旅游规划。
二、加强宣传促销,大力开拓国内外旅游市场。
(一)实施整体推进宣传促销战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旅游宣传作为对内、对外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旅游、外事、文化和宣传部门及各新闻单位要把旅游业的宣传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相互配合,统一口径,全方位、多渠道、大密度地开展旅游宣传,树立广州旅游"花城、商都、岭南文化名城"的整体形象,并将整体形象的推介纳入公益性宣传。
(二)完善旅游宣传促销手段。要积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制作精美的灯箱、滚动屏、DVD、导游图、标识牌等大众化普及型旅游促销宣传品,强化广州旅游整体形象的包装。根据市场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促销活动,积极参加世界性的旅游交易会、博览会,主动走出去进行促销,还可有计划的邀请国际国内旅游组织、旅行商、新闻媒体来广州考察采访,宣传广州丰富多彩的旅游产品。积极创造条件,在主要客源国(地区)设立旅游宣传促销窗口和旅游办事处,与我市驻外机构密切联系,努力推销广州旅游产品,要积极争取主办、承办国际国内大型旅游交易会。举办大型旅游节庆活动,引导旅游企业建立有效的促销机制,扩大对外宣传。
(三)加强区域联合促销。按照线路产品的组合思路,加强穗港澳、珠三角旅游协作区域联合,做好联动促销工作,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局面。协调航空、铁路、公路、航运企业和旅游企业合作推出优惠线路、特惠周套票,吸引旅游买家和游客。
(四)开拓国内外旅游市场。千方百计加大力度发展入境旅游,稳固港澳市场,扩大日、韩市场占有率,深挖东南亚市场潜力,积极培育欧美市场。做好促进入境游的基础工作,采取措施鼓励企业积极经营入境游。积极发展国内旅游,在巩固省内客源市场的基础上,主攻各省会城市市场和旅游相对集中的城市市场。继续发展"广州一日游"及周边区(市)"特色游"旅游品牌,特别要吸引珠江三角洲的游客参加"广州一日游",使广州成为假日休闲、观光、游憩之地。
三、加大资金投入,进一步改善旅游大环境。
(一)发挥广州旅游的资源优势,择优扶强,培育精品。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旅游宣传促销的源头作用,增加对旅游宣传促销经费的投入,合理安排旅游基础设施专项资金。
(二)进一步完善城市旅游功能。各级政府要把完善城市旅游功能作为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创建中国最佳旅游城市活动。要加快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扩大绿化面积,兴建不同主题风格的城市广场。宾馆建设要提高装修档次和卫生清洁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和舒适程度。要改善通往各景区(点)的交通条件,建立旅游巴士集散中心,完善街道中英文标志和其它配套设施,在机场、车站等重要场所设立旅游公共图形符号和游客接待中心。
(三)完善旅游景区(点)配套服务设施。加紧完善重点景区(点)停车配套设施和珠江沿岸码头配套设施。加快内部交通、通信、水、电和垃圾、公厕、污水处理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设施配套建设应按规划实施,并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布局。
(四)加速开发旅游商品。在市经委和市旅游局协调指导下,市轻工集团要积极参与旅游商品的研究、设计、开发。可面向社会有奖招标、征集旅游商品设计方案。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参与旅游商品开发和经营。要重点扶持一批有特色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鼓励企业增加技术开发费用投入。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对符合条件的盈利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批,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