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 2000-12-14]关于公布广州市第一批“老字号”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22 14:58:19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00-12-14] 
穗府[2000]5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在历史上是我国工商业和对外贸易的中心之一,拥有一批历史悠久、闻名海内外的工商企业,为抢救性地保护好这份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现将广州酒家等27家确定为广州市第一批“老字号”(具体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这批“老字号”具有50年以上的发展史,有的工艺、技术考究,产品质量好,能体现广州地方特色;有的产品品牌声誉高,字号在国内外仍享有较高的知名度。除此之外,部分商铺外观和经营项目保持了原有传统风貌和特色,个别商铺与广州一些较重大的历史事件和著名人物活动有紧密联系。“老字号”作为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重点是保护著名字号、驰名商标、传统商铺及工艺。为做好“老字号”的保护和扶持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老字号”经营企业如进行企业改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其著名字号、成名产品的特殊生产工艺、配方或著名品牌等无形资产纳入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范围;“老字号”经营企业如破产、关闭、兼并,“老字号”不得销号,在政府指导下,由其上级主管单位收回,通过招标、租赁、企业重组等形式,让有条件的企业继续经营,使“老字号”得以延续。 
  二、“老字号”传统建筑(商铺或传统作坊)是“老字号”历史的硬件标志,对符合文物保护单位条件的“老字号”传统建筑,市文物管理部门应将其纳入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未能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老字号”传统建筑,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将其纳入近、现代优秀建筑予以保护;规划管理部门在城市建设规划中,应兼顾考虑“老字号”商铺的保护,对因城建开发而搬迁的“老字号”,要尽可能让其回迁或在附近复建,使“老字号”得以继续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和擅自拆建“老字号”传统建筑,对“老字号”商铺的维修、改造,“老字号”经营企业应将方案按程序上报批准。 
  三、“老字号”商标是其产品独特的标识,“老字号”经营企业要增强品牌意识,保护“老字号”商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老字号”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积极查处侵犯“老字号”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四、“老字号”经营企业及其上级主管单位、政府指导部门要重点发展其属下的名、优、特产品,要维持其原有的地缘、人缘等经营环境,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保持自己特色的同时,不断改善经营和提高产品质量,开拓创新,使“老字号”重塑优势。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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