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3]5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强化著名商标的保护,引导企业实施广州商标发展战略,争创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广州市著名商标,是指在广州市具有较高市场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是广州市商标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不限额、不分企业性质、不收费的原则。
第五条 著名商标认定实行集中认定和个案认定相结合,以集中认定为主。
第六条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认定和管理著名商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著名商标的认定
第七条 著名商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国内注册商标或外国企业(含自然人)在中国注册并许可广州市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商标;
(二) 商标持续使用三年以上;
(三) 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 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质量优良,并保持稳定;
(五) 商标所有人拥有良好的信誉,具备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近三年在工商行政管理、税收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行为。
第八条 认定著名商标,还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 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利润、税收等)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且发展良好;
(二) 商标宣传面大、覆盖地域广;
(三) 商标在较多国家(地区)注册或使用;
(四)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出口量较大;
(五) “老字号”企业长期使用的主要商标;
(六) 近三年获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名牌产品的商标;
(七) 高新技术商品上使用的商标;
(八) 获认定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使用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