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广东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粤建规字[2004]73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规划国土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规[2004]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是反映城市历史文化风貌的重要载体,保护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是延续历史文脉、保持岭南文化鲜明特色的重要手段。因此,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中,一定要正确处理现代化建设和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尊重城市发展的历史,使城市的风貌随着岁月的流逝而更具内涵和底蕴。
二、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文化、房管等部门于9月底前组织对本市名人故居、传统民居、商业老字号、宗教建筑等城市近现代建筑进行全面调查,重点摸查其座落位置、建筑年份、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风格、残旧程度、周边建设协调情况等内容,至登记造册。并把调查情况同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和省建设厅、省文化厅。
三、省建设厅将会同省文化厅于7月底前制定、颁布我省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划定的分级、分类标准。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文化部门依据该标准,在充分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于11月底前在调查登记造册的近现代建筑中筛选、提出本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名单,报城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对十分重要的近现代建筑,可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建设厅会同省文化厅向社会公布。对符合《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的近现代建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文化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申报为文物保护单位。
四、各市确定的优秀近现代建筑,未纳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等保护规划的,要及时纳入或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对已确定的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要依据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提出对建设行为明确的管治措施。
五、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汇报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实施情况时,应当有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工作情况的内容。
广东省建设厅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